“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致广大经营者的公开信,v兔分享,http://ask.vv-tool.com/
全市商品经营者、服务经营者:
为大力推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消费驱动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我们特向广大经营者提出如下要求和建议:
一、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网店经营者加强《电子商务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学习,坚持守法经营。
二、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开设网店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三、不得销售不合格商品,不得侵犯知识产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以及从事“炒信”、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四、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经营者,需依法落实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有关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实体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开展管理 。
一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或者纠纷时,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进行公示。强化消防、卫生、安全以及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建设,并进行公示,为消费者营造健康、安全购物环境。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制度,并在平台上公示,确保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三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的义务。应当对经营场所或者网络平台,建立商品和服务信息检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
四是落实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加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广大商品经营者、服务经营者,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消费者的期盼,也是每一位经营者的责任。衷心希望你们,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及良好服务的同时,不断发展壮大,为我市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做出积极贡献。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