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容创作者提供虚假凭证的实施细则,详情: http:a//ask wv-tool.com/ 第二十四条 提供虚假凭证 【定义】创作者为牟取利益向淘宝平台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入驻申请、活动报名、违规申诉等环节向平台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 【违规行为纠正】收回或追缴创作者通过提供虚假凭证获得的不当利益。 【违规类型】一般违规行为(A类)/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情节一般,每次扣A12; (二)情节严重,每次扣B48。 同时淘宝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
规则解读:
一、“不真实”的证明材料如何认定?
(一)经淘宝平台核实证明材料系伪造、变造的;
(二)通过购买证明材料作出虚假证明的;
(三)基于对证明材料的合理怀疑,淘宝平台将通知会员进一步对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补充自证或作出合理解释,会员未在淘宝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予以提供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明材料将被认定为“不真实”。
二、“情形严重”如何理解?
提供虚假凭证手段隐蔽、行为及影响面特别恶劣的,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申诉过程中,提供虚假凭证的;
注:此处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投诉仅指来源于能提供国家机关颁发的知识产权证明的权利人发起的投诉。“知识产权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证明、著作权证明、专利权证明等。
(二)提供虚假凭证致使大量消费者受到损失的;
(三)提供虚假凭证致使出现大面积或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四)提供虚假凭证致使淘宝受到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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