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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食品行业管理方案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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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我们带您了解了正在征求意见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新变化(点击查看详情)。结合这些变化点,淘宝网又着重在食品行业的卖家资质、商品管理、交易保障等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广大食品行业的卖家及消费者征集了意见(查看征集入口) 。

截止2月2日,我们对问卷做了回收整理,有效问卷共计2273份,参与问卷人群全部为食品行业卖家。

 

       其中,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持有的情况,调研结果表示约三成卖家当前已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有近三成的卖家表示符合条件并愿意去申办许可证。关于《食品流程许可证》的申办条件调研结果显示,卖家符合的许可证申办条件前三名为有效身份证明、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格的仓储,结果与卖家认为许可证申办条件应要求的一致。

       关于经营类型的情况,卖家选择最多的三种是:无实体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有实体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农民自产自销。

       而关于淘宝拟实行的对于食品商品发布时填写信息要求的反馈,有71.76%的卖家选择支持,其中关于商品发布要求满足最多的是普通食品,最少的是进口食品

 

根据食安法的新变化及淘宝网上卖家的调研情况,我们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与我们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旭


问:网络食品经营者如何合规、合法的进行食品经营呢?

王教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条是对网购食品经营者与第三方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基础性规定。将来主要是从这个条文中提炼出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合法经营义务及具体法律责任。概括而言,这条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提出的法律义务有:(1)实名登记。这里的实名登记是指在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服务许可证之后,还需要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报备,以确保第三方能够有效监控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及活动;对于不需要取得许可证的,也必须将经营者的真实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住址或经营场所,有效联系方式,可用于食品安全溯源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信息等,向第三方报备;(2)第三方监督。这是典型的“利用私法手段实现公法效果”,网络第三方平台对于发现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3)连带赔偿责任:a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b第三方平台的独立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所以,根据这一规定的法理,食品经营者建立起自身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就非常重要,这是划分责任的关键证据手段。


问:小摊贩、小作坊如何利用互联网销售其食品?

王教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小商贩利用网络销售食品的规范主要有两条:第三十五条(1)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和前述第六十条。从这两条的立法原意来看,第一,基于民生的刚性保障和鼓励创业,对小商贩不做事前许可的监管,更多是事中和事后监管;第二,如此一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是必须保证小商贩如实向网站登记其有关真实信息,而不需要要求其提供许可证,也无需对其许可证进行查验。小商贩,包括公民个体,利用互联网销售食品在本质上与其在现实环境中没有不同,无需许可证,但必须确保食品安全,接受政府部门和网络平台的双重监管。将来根据第三十五条,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还会制定细则。我的整体看法是各地应该根据新法的精神,放松许可管制,利用网络信息空间的集约优势,慢慢形成小商贩网售食品的规模化、团体化,内部规范化和自治化,降低政府监管成本。


问:那散装食品又如何更加安全的通过互联网销售呢?

王教授:本次修法对于网购食品安全,基本思路在于既重视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加以必要监管,又不能扼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时代的创新活力,同时也不强调将现实空间和网络虚拟空间做绝对的二元划分,任何二者在法律规制上由根本不同。在此思路下,对于散装食品的网售,关键还是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第三方要严格遵守二审稿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和第六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上两个条文是对散装食品销售安全的基本要求,主要使用了信息披露和标准化(标签的标准化)两个法律手段,因此网络销售也必须严格接受这两个法律手段的规制。第三方平台也有义务进行专门的审查和监督。当然,鉴于网络的特点,应该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手段,来实时、真实的呈现这些信息。


问:针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纳入食安法以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和管理建议。

王教授:二审稿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因此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销售,都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但同样要履行向第三方平台的报备义务,接受统一监管。第四十八条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合作社组织等商事主体生产销售食品做了基本规定,这些主体进行网售必须要提供许可证。因此,从事前许可来看,新的食品安全法基本上考虑到了个体农户网售食品的现实条件和基本利益。同时,现在大的背景是激发社会活力,鼓励为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对政府干预做减法,实现新的经济驱动引擎,所以中国大量农民个体和农户的网售市场政府应该予以最大程度尊重和保护,但也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有效监管。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副教授认为“第三方平台在制定食品经营平台规则时,需考虑如何做到网络中立原则及契合互联网思维。如果小摊贩、小作坊甚至境外食品经营者无法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而被禁入的话,那就会有违网络中立的原则;如果网络食品经营者也必须进行线下办证的话,那肯定是不符合互联网思维的,对于食品安全治理也于事无补。特别是后一点,显然也不符合网络时代电子政务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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