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亲爱的会员:
为有效维护评价秩序,促进淘宝信用评价体系健康发展,淘宝拟调整评价相关规则。
此次规则变更于2018年12月24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
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此次调整的目的在于明确评价的定义与评价体系背后的基本原则,明确指出买卖双方不得利用淘宝评价工具侵害相关方合法权益。此次规则调整并未对会员产生实质变化影响,请大家安心经营,一如既往地维护淘宝信用评价体系。
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原评价规则】详见:https://rule.taobao.com/detail-2352.htm
【新评价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宗旨原则】为促进买卖双方基于真实交易作出合法、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价,进而为其他消费者在购物决策过程中和卖家经营店铺过程中提供参考,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规则》等相关协议、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淘宝评价工具的淘宝网所有卖家和买家。
第二章 评价说明 第四条【评价时间】买卖双方可基于真实的交易在交易成功后15天内发布与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开展相互评价。 第五条【评价组成】淘宝网的评价包括“店铺评分”和“信用评价”。 店铺评分(即店铺DSR)由买家对卖家评出,包括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态度、物流等方面的评分指标。信用评价由买卖双方互评,包括“信用积分”和“评论内容”。 第六条【店铺评分逻辑】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6个月内所有评分的平均值。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卖家店铺评分仅计取前3次。 店铺评分一旦作出,无法修改。 第七条【信用积分逻辑】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1分;若给予差评,则信用积分减少1分;若给予中评或15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15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1分。 相同买、卖家任意14天内就同一商品多笔交易产生的多个好评只加1分、多个差评只减1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超过6分。 第八条【追加评论】自交易成功之日起180天(含)内,买家可在作出信用评价后追加评论,其内容不得修改,也不影响卖家信用积分。 第九条【评价解释】被评价人可在评价人作出评论内容或追评内容之时起的30天内作出解释。 第十条【评价修改】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30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 第十一条 【特殊逻辑】淘宝可基于消费者体验、卖家经营及平台运营需要,调整淘宝评价工具适用范围或相关计算逻辑,并将提前通知会员。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评价原则】为确保评价内容能为消费者购物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反映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买卖双方通过淘宝评价工具发布评价的,其评价应当与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关联性,且合法、客观、真实,买卖双方不得利用淘宝评价工具侵害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淘宝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对以下不当使用评价工具发布与评价原则不符的行为作出处理,包括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等处理措施: (一)《淘宝规则》中规定的发布违禁信息、骗取他人财物、虚假交易、滥发信息等违规行为所涉及的交易; (二)买家、同行竞争者等会员被发现以给予中评、差评、负面评论内容等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恶意行为所对应的交易; (三)包含辱骂、泄露信息、污言秽语、广告信息、无实际意义信息、色情低俗内容或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评论内容的交易; (四)淘宝排查到的其他异常的交易。 除前述违规处理外,淘宝可视情形对违规会员采取身份验证、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限制违规/异常交易的评价工具使用、限制买家行为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评分不重算】评分不累计后,淘宝不会针对剩余评价重新计算评分。 第十八条【投诉时效】会员须在交易对方作出评价的30天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本规则自2015年3月31日首次生效。 |
特此通知,敬请知悉,感谢您对淘宝网的支持与关注!
淘宝网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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