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商标注册程序优化 周期又缩短,注册的成本还低,使当事人注册商标更为便捷。
这一原因便衍生出了还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强烈呼吁予以规制。所以从源头上制止这些恶意申请注册行为。
就囤积注册行为的规制方面,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直接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导致实际操作中打击力度不够,所以从源头上制止这些恶意申请注册行为。
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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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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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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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
本次商标法也考虑到了商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存在部分不良代理机构协助甚至直接从事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行业带来的不良影响。
将恶意注册申请纳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以及对商标代理机构予以处罚的事由中,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鼓励公众监督。这些将会在即将出台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不法的代理机构的监管手段进行明确。
加重侵权成本
本次修改比照《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这无疑给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人迎头重击,在国家法律线内不得丝毫逾越。也保障了企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无后顾之忧。
对敢于恶意侵犯商标者新增内容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修改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就行有效威慑。与商标法现行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处理手段相平衡,对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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