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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淘金币通用规范》公示通知

各位亲爱的会员:

为保障淘金币用户的权益,维护淘金币的正常秩序,规范淘金币用户行为,淘宝网将新增《淘金币通用规范》。

 

此次规范新增2017620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7627日正式生效。

 

新增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淘金币、淘金币服务、淘金币账户等定义。

2明确淘金币的获得和失效。

3金币权益的途径和限制

4、规定会员行为规范

 

具体新增规则内容:

金币通用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淘金币用户的权益,维护淘金币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淘宝规则》、《天猫规则》等相关协议和规则,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参与淘金币服务的卖家和买家。

第三条【效力级别】本规范是《淘宝规则》、《天猫规则》的有效补充。本规范中已有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有规定的,按照《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执行。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淘金币服务,是指淘宝为回馈在淘宝购买商品或服务、和/或满足其他淘金币获取条件的会员,而推出的专属奖励服务。

第五条 淘金币账户,是指由淘宝颁发给会员,作为其淘金币服务专属权益证明的虚拟账户。

第六条 淘金币,分为基本淘金币和额外淘金币,累积在会员的淘金币账户中。基本淘金币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从宝箱领取获得。额外淘金币通过满足其他淘金币获取条件获得,包括但不限于淘金币频道签到、淘宝官方活动赠予等途径。

第七条 宝箱,是指会员尚未领取的淘金币的暂时存放地。会员可通过点击“宝箱”领取淘金币。

第八条 淘金币权益,是指会员因其淘金币账户中拥有的淘金币而享有的身份专属权益,包括淘金币专享折扣让利、礼品/礼券兑换以及淘金币抵扣等。

 

第三章  总则

第九条 会员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得的淘金币,至次年的6月30日作废,会员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淘金币,至次年的12月31日作废。

第十条 会员丧失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帐户被查封等致使会员无法使用账户的情形)的,记录在宝箱或累积在淘金币账户的淘金币及其相应的淘金币权益将随会员身份的丧失而同步消灭。

第十一条 对于会员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违反《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规则》、《天猫服务协议》、《天猫规则》、《淘金币通用规范》等规定所获取的淘金币,淘宝有权清除宝箱记录、收回淘金币账户中的淘金币。

 

第四章  细则

第十二条 淘金币权益的实现途径

(一)会员可以消耗淘金币用以部分/全额兑换“淘金币频道”的相关商品;

(二)会员可以消耗淘金币用以参与“淘金币频道”举办的活动;

(三)会员可以消耗淘金币用以在购买商品时抵扣部分货款;

(四)会员可以消耗淘金币用以参加需要消耗淘金币作为活动准入及报名门槛的活动。具体参见活动当时的正式规则。

第十三条 淘金币权益的实现限制

(一)淘金币仅在会员本人于特定抵扣的场景下方具备相应的申明折扣让利功能,淘金币任何时候均不可用于兑换现金;

(二)淘金币权益仅限会员本人享有,淘金币不具备可让与性,不可转赠亦不得为会员本人以外的其他人士实现淘金币权益;

(三)会员通过淘金币实现淘金币权益时,系统将优先消耗旧淘金币(如:会员淘金币账户中的淘金币由去年3月份和今年5月份获得的共同累积而成,则优先消耗去年3月份获得的淘金币);

(四)会员通过淘金币抵扣功能实现其淘金币权益的,当超过淘金币有效期后会员消耗淘金币的相关交易订单发生退款的,会员所消耗的淘金币将无法予以退还;

(五)会员淘金币账户中的淘金币不足以扣除会员事实已实现的淘金币权益的,会员应当补足系统不能扣除到的淘金币,以免构成不当得利;但由于此时会员事实已无法返还淘金币,并且淘金币也并不存在以金钱购买的途径,因此,参照公平合理原则,淘宝将反向登记会员所应返还的淘金币数量,从会员后续获得的淘金币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量,直至会员所应返还的淘金币数量为0,以便淘金币服务系统的公平公正调配。

第十四条 会员行为规范

(一)会员应当遵照淘宝的规定合法正当地获取淘金币,合规使用淘金币,禁止通过第三方软件(如:外挂)、利用系统漏洞或以作弊、恶意套现、刷取信誉、虚假交易等方式获取或使用淘金币。淘宝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对涉嫌以非正当途径获取、使用淘金币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任何涉嫌非正当途径获取的淘金币淘宝均有权随时取消登记(即扣除);

(二)须维护良好的淘金币相关活动秩序,不得影响淘金币活动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于2017年6月27日首次生效。

第十六条 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范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范。

 

    特此通知,敬请知悉,感谢您对淘宝网的支持与关注!

 

淘宝网  

201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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