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亲爱的会员:
为了更好的规范淘宝网化妆品行业的市场管理,维护淘宝网化妆品行业的日常运营秩序,提高会员对化妆品类商品的购物体验,淘宝网将新增《淘宝网化妆品行业标准》,加强对化妆品行业的管理。
此次规则变更于2017年2月17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7年2月24日正式生效。
主要新增内容如下:
1、本行业标准适用于淘宝网化妆品行业卖家,淘宝网化妆品行业主要指“彩妆/香水/美妆工具”(不包括美妆工具)、“美容护肤/美体/精油”、 “美发护发/假发(不包括假发)”、以及二级类目“洗发沐浴/个人清洁”;
2、明确淘宝网化妆品行业卖家及商品准入要求;
3、明确淘宝网化妆品行业卖家发布化妆品类商品的发布要求;
4、明确淘宝网化妆品行业卖家发布化妆品类商品的标题填写要求;
5、明确淘宝网化妆品行业卖家发布化妆品类商品的商品图片要求;
6、明确淘宝网化妆品行业卖家发布化妆品类商品的SKU发布要求;
7、明确淘宝网化妆品行业卖家发布化妆品类商品详情发布要求;
8、明确淘宝网化妆品行业卖家发布化妆品类商品标签要求和质量规范。
具体新增内容如下:
《淘宝网化妆品行业标准》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更好的规范淘宝网化妆品行业的市场管理,维护淘宝网化妆品行业的日常运营秩序,提高会员对化妆品类商品的购物体验,根据《淘宝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业标准适用于淘宝网化妆品行业卖家。 第三条【类目范围】化妆品行业包含一级类目“彩妆/香水/美妆工具”(不包括美妆工具)、“美容护肤/美体/精油”、 “美发护发/假发(不包括假发)”、以及二级类目“洗发沐浴/个人清洁”。 第四条【效力级别】本行业标准是对《淘宝规则》的有效补充。淘宝网卖家在化妆品行业下发布商品及信息均须同时遵守《淘宝规则》、《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则及本行业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未有规定的,依据《淘宝规则》、《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章 卖家和商品准入 第五条【入驻条件】淘宝网卖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发布化妆品类目商品: (一)须是淘宝网会员,已绑定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且店铺状态正常。 (二)加入淘宝网消费者保障服务,并根据类目要求在支付宝账户中缴存足额的保证金。 第六条【商家要求】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化妆品标签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化妆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 第七条【商品准入条件】 (一)卖家在淘宝网发布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取得相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完成相对应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不得出售无化妆品生产资质来源的自行配制、分装化妆品。
第三章 商品发布 第八条【商品发布】化妆品的定义为:发布的商品是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行业卖家须遵守《淘宝规则》、《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等中关于商品及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一)在发布商品时,须如实描述,不得对商品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不得夸大商品的功效,比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祛斑、美白等特殊功效。 (二)在发布商品时,须正确选择宝贝类型,二手商品不得选择全新宝贝类型,全新商品不得选择二手宝贝类型。 (三)对同一件商品的描述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商品资质信息、店铺基础信息(如店铺信誉等)、官方资质信息(如金牌卖家、极有家等)、标题、主图、属性、详情等位置的信息,应保证商品各要素间的一致性;同时也须保障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商品相符。 (四)商品品牌信息应在标题、属性区域和图片描述三方保持一致,若任意一方显示为A品牌,则另两方中不得出现除A以外任何品牌名称信息;若属性区域品牌属性为other/其他,则标题、图片描述中不得出现任何品牌名称。 (五)商品发布到线上后,不得通过编辑商品类目、品牌、型号等关键属性使其成为另一款商品。 1、将商品A修改成为完全不同品类的商品B。 2、将商品A修改成为完全不同品牌的商品B。 (六)商品发布数量限制 为了淘宝网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满足卖家经营的需求,因此对商品的发布数量进行了限制,具体详见规则《商品发布数量限制说明》。 除上述要求外,化妆品行业卖家还须遵循以下发布要求: 第九条【商品标题】 (一)标题命名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包含但不限于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 (二)商品标题中出现的属性信息应与属性区域保持一致,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妆功效,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详见:http://www.sda.gov.cn/WS01/CL1188/。 (三)临保商品(特指保质期<=90天)的商品,应在标题中明确标注为临保商品。 第十条【商品图片】 (一)商品图片须为实物拍摄图,包含对应品牌官网图、杂志图等。以下情况不算实物图:其他品牌物品图片,主图中只有文字信息等。 (二)商品图片不得进行与商品信息无关的描述,比如出现外部网站的联系账号、二维码等广告信息,或出现虚假宣传信息等情形。 第十一条【商品SKU】 SKU定义:SKU即Stock Keeping Unit (库存量单位),是指宝贝的销售属性集合,供买家在下单时点选,如“规格”、“颜色分类”、“尺码”等。部分SKU的属性值可以由卖家自定义编辑,部分不可编辑。 发布的宝贝须遵循销售属性的本质内容,合理的范围下对SKU自定义编辑,SKU的最低价和最高价的价差不得过大,否则有恶意引流的嫌疑。 利用SKU低价引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同品类的商品应以单独的商品链接进行发布,不得在SKU区域将不同商品以多个图片或文字的形式发布在同一个商品,且商品涉及用此类SKU进行低价引流。 错误示例:假发和护理液属于不同的品类,商品应该发布在对应的类目下,但在下述商品中, 假发商品里出现了低价SKU“护理液”。 (二)不得在SKU中发布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图片,比如“周年庆”, “勿拍”,“拍下联系客服”等,且涉及用此类SKU进行低价引流。 错误示例:SKU信息写“诚信开店”。 (三)不得将不存在的SKU(指这个SKU的商品实际并不存在)与常规的SKU放在一起售卖,且涉及用此类SKU进行低价引流。 错误示例:将不存在的SKU“缺货”与正常商品一起出售。 第十二条【商品详情描述】 (一)商品属性 1、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属性区域的功效选择应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不得夸大商品的实际效果。 3、属性栏填写的品牌、关键属性值不得编辑或变更。 (二)商品描述 1、产品描述中不得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详见国家关于《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2、临保商品(特指保质期<=90天)的商品,须在详情描述中注明保质日期或限制使用日期。 3、商品不得进行与商品信息无关的描述,比如出现外部网站的联系账号、二维码等广告信息。 商品发布时,可上传商品相关的资质信息,淘宝平台支持上传和披露的商品资质类型包括:批准文号、实拍商品包装、实拍商品中文标签、进货发票、报关单、质检报告,详细信息参考:《淘宝美妆洗护保健品行业商品资质管理公告》。 第十三条【商品召回】 对于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卖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并对在淘宝网出售的该商品做下架或删除的处理。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卖家怠于召回的,淘宝网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商品监管、限制商品发布、店铺监管、店铺屏蔽、查封账户等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 化妆品标签和质量规范 第十四条【产品标签】 国产和大贸进口的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须包含中文化妆品标签,涵盖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委托加工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国产),原产国或地区和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国产)、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国产)、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 (注:以上要求均来源于《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具体要求建议自行参阅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质量标准】 化妆品的质量标准应满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配方原料、禁限用组分、微生物指标、有害物质限量等)。
第五章 行为规范及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如实描述】卖家应遵守《淘宝规则》关于如实描述的相关规定,并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若买家收到的货物与卖家的描述不相符,视为描述不符。 第十七条【交易承诺】卖家应遵守《淘宝规则》关于违背承诺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售后保障责任。卖家若未按照约定向买家提供承诺的服务,视为违背承诺。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如交易双方有争议,按照《淘宝争议处理规范》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品质抽检及违法行为处理】淘宝网将依据《淘宝网商品品质抽检规则》,对化妆品行业卖家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化妆品商品抽检标准详见《淘宝网抽检标准(化妆品)》。 第二十条【进口化妆品】大贸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取得相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大贸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进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一旦发现商家销售违反上述规定的化妆品,将依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卖家违反本标准相关规定,淘宝网将依照《淘宝规则》、《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滥发信息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则与实施细则》、《淘宝网商品品质抽检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对其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业标准于2017年2月24日首次生效。 第二十三条 淘宝网卖家在化妆品行业下发布商品或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行业标准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行业标准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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