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亲爱的用户:
为更好地维护淘宝头条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淘宝头条平台所有用户的合法权益,淘宝将新增《淘宝头条平台管理规范》。
此次规则变更于2016年8月9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6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主要新增如下:
明确淘宝头条平台内容创作者的行为规范、违规处理、清退等管理手段。
具体新增内容如下:
《淘宝头条平台管理规范》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维护淘宝头条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淘宝头条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天猫服务协议》、《淘宝规则》、《天猫规则》等相关规则、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淘宝头条平台入驻的内容创作者及参与的所有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三条【效力级别】 本规范是《淘宝规则》、《天猫规则》的下位规则。《淘宝规则》、《天猫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准入 第一节 入驻 第四条【入驻条件】 内容创作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媒体、内容电商、内容类公司、自媒体等获得相关社会机构资质认证,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内容创作者; (二)非淘宝平台卖家账号; (三)发布文章内容符合淘宝头条定位及标准。
第三章市场规范 第五条【信息发布】用户除须遵守《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淘宝交互信息管理标准》及《淘宝规则》、《天猫规则》中关于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循如下信息发布要求: (一)不得发布危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敏感信息、暴力恶心、淫秽色情信息; (二)不得发布不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捏造细节、图文不符、夸大事实、夸大宣传、虚假中奖信息、伪造官方活动的信息、发布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发布绝对化用语; (三)不得发布侵犯他人正当合法权益的信息、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四)不得泄露他人信息; (五)不得发布淘宝头条平台官方不允许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行为规范】用户除须遵守《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淘宝达人平台管理规范》中关于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一)不得违背其自身向用户所作出的承诺; (二)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方式针对文章资讯的赞、评论等数据进行造假或者作弊。
第四章 违规处理及清退 第七条【违规处理】淘宝头条用户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淘宝除依照《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淘宝达人平台管理规范》等进行处罚外,淘宝头条平台还将依据本规范对违规内容及淘宝头条用户给予警告、文章下线、清退等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详见《淘宝头条平台管理规范》一览表 第八条【清退】淘宝头条内容创作者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被淘宝头条平台清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不再符合准入要求; (三)违反《淘宝规则》、《天猫规则》被冻结账号的; (四)违反《淘宝达人平台管理规范》被清退的; (五)违反本规范,账号被淘宝头条平台清退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生效时间】本规范于2016年8月16日生效。 第十条【新旧衔接】淘宝头条平台的用户发布信息等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生效或修订后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时间之前的,适用当时的《淘宝规则》、《天猫规则》。 |
《淘宝头条平台管理规范》处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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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头条平台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一、第四条中“机构媒体、内容电商、内容类公司、自媒体等获得相关社会机构资质认证,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内容创作者”具体指什么?
(一)机构媒体、内容电商、内容类公司、自媒体:
1、机构媒体:指具有国家媒体资质许可证的各类媒体机构;
2、内容电商:指以内容为纽带触达人群,获得消费者,给予消费建议并引导消费的电商;
3、内容类公司:指主打某一领域,通过文字或视频的形式,以PGC或UGC模式产出内容,并进行内容传播和推广;
4、自媒体:指个人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
(二)相关社会机构资质认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
(三)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包括上过各类榜单,平台公众号粉丝数、账号主理人的社会影响力等。
二、第四条中“发布文章内容符合淘宝头条定位及标准”具体指什么?
淘宝头条定位:专注生活消费的资讯聚拢平台。
淘宝头条文章内容需具备以下标准:合法、真实、客观、内容完整、描述准确、指向明确、逻辑清晰、不违常识、不违伦理。
三、《淘宝头条平台管理规范》处罚一览表第三项中“其他不允许发布的信息”具体指什么?
标题或文章耸人听闻,或涉嫌故弄玄虚、威胁挑衅、故意挑唆。
特此通知,敬请知悉,感谢您对淘宝网的支持与关注!
淘宝网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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