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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价”等价格表示用语的合规提醒

最近,我们收到价格监管部门以及商家会员的反馈,针对商家在价格标示上的投诉举报数量有增加的趋势,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在商品标题和图片中使用“特价”、“批发价”、“最低价”、“极品价”、“出厂价”等价格表示用语问题,如商家使用了这类价格标示,但相关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极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价格违法,并受到行政处罚。以下是我们从案例、法规方面进行的解读,希望商家会员立即启动自检自查,进行整改。

【执法案例】

事实调查:在天猫商城网店“XXX配件专营店”的商品“特价XXX  USB 有线鼠标 游戏鼠标 台式电脑笔记本鼠标 ”(商品ID:16XXXXXXXXX02)销售页面,标示“特价”的价格表示。该单位无法就该网店商品销售页面中出现的“特价”价格标示,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进行佐证,且明确表示,已经无法确认该商品标示“特价”价格表示的销售时间和销售数量,因此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被调查人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提取相关商品销售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并经被检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违法认定:因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已向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执法机关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解读】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包括“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如被认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被认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或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特价”等价格标示用语的释义:

Q:为什么标示“特价”等词作为价格表示用语会被投诉举报?

A:“特价”被普遍理解为特别低的价格,并未明确相关场景,也无从比较。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商家应当明确说明打折促销、降价销售的原因,并确保真实且有出处。如商家无法准确说明,或表示含义不清的,建议使用“价格”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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